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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都需要催告继续履行合同函吗?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签订合同后并不是就会一帆风顺达到合同既定利益的,很多时候因为一方违约或者其他原因都会发生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形,那是不是解除合同都需要催告继续履行合同函呢?请看本站小编的解答。

解除合同都需要催告继续履行合同函吗?

并不是解除合同都需要催告继续履行合同函

(一)需要发送催告继续履行合同函的情况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六十二条对协议解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法条未规定解除合同必须经过催告程序。关于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五种情形中,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即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须经催告后才可解除合同;对该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情形,并无法定的必须经过催告程序。

(二)不需要发送催告继续履行合同函的情况

我国《民法典》是从违约后还能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来区分和确定合同能否解除的,规定当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受到严重影响时才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对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有严格限制的,目的是既要有效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必要时允许其解除合同,又要限制非违约方滥用解除权。至于哪些违约行为可以认定为严重影响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不是解除合同都必须经过催告程序。

一方(债务人)重大违约,另一方(被违约人、债权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法定解除)。为了尽量保护交易关系,有些解除需要催告的前置性程序,在没有必要或者没有可能的情况下,也可以不催告,直接通知相对人解除合同。[1]金钱给付一般要先行催告。

1、开发商承诺交付的房屋结构有重大变化,楼房盖起后,买受人发现这种变化。楼房有整体设计、整体规划的要求,不可能给买受人单独改变,此时催告无必要,可直接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

2、婚礼上用的鲜花到期没有送到,婚礼不能推迟,买受人可直接通知出卖人解除鲜花买卖合同。

3、出卖人甲应在2月27日向买受人(承揽人)乙交付原材料,买受人(承揽人)乙在3月1日前应向定作人丙交付工作成果。甲违约,如果催告已经来不及,乙自可直接通知甲解除合同。

4、标的物是不可替代物,出卖人已经该物出卖给第三人并为交付,买受人可直接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

5、双方事先的合同中约定,一方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可直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6、《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解除权人可以直接通知对方解除。

所以,虽然按照规定,出于尊重合同对手方出发,一般解除合同需要催告继续履行合同函,意思就是只有发送催告函后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法律中对此也考虑到了特殊情形,即我们上文提到的直接解除合同情形,这时候大家是可以直接接触合同无需发送催告继续履行合同函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