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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依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38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基本情况;
2、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等;
3、租赁物的保管、保养和维修;
4、租赁物的交付、验收、交货地点和用途;5、租金的币种、金额、利率、支付日期;
6、租赁合同的期限;
7、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处理;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方式;
10、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等;
11、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依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
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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