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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有哪些区别

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有哪些区别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生活中常见的格式合同有车票、机票、提单、仓单等。而非格式合同就是格式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因此,二者的区别就主要看合同是否具有格式合同的特点。
一、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二、格式合同的订立仅需要向对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对方签字;
三、格式合同属于定型化,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四、制定格式合同的条款一方,往往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五、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具备以上特征的就是格式合同,不具有的就是非格式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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