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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的,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物品,保管人与寄存人商量何时归还物品时保障双方利益的一个合同。而这两者间是否有一定的联系呢?本站将在本文为您解答“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吗”这个问题。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一、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

二、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1、主要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2、领取

(1)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2)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3)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三、保管合同与借款合同

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被我国学者公认为实践合同。既然将这两类合同归为实践合同则这两类合同必然具有某种内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规定。但却未发现这两种合同之间的内在共性。唯一使这两种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相区分的特征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这种共性的缺乏与特征的存在颠倒了因果关系的逻辑性。而且,中国合同法中对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规定有所不同。根据中国《合同法》第367条[2]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合同法》第210条[2]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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