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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为一种要物合同吗?如何理解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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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为一种要物合同吗?如何理解赠与合同?

赠与不仅仅是要物合同还包括诺成合同,因此说赠与为一种要物合同是片面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的行为依据法律的规定要分别对待,要看法律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才能确定赠与是哪一种合同,赠与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必须要依法进行,小编为了大家更好地理解赠与的合同形式对赠与的合同进行了一些整理。

一、我国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1,未经公正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即除了有赠与人的赠与意思表示成立,还需实际的所有权转移才能够使赠与合同生效。其中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占有。

2,经公证机关公正有效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关于赠与的合同经公证后不需转移所有权就可以成立生效了。

3,关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一般在条件成就之时才生效。

4,社会捐助,公益捐助与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相似,此类赠与也叫特种赠与,同样是诺成合同

二、赠与合同与要物合同的历史关系

大陆法国家的普遍规定,它源于罗马法的约因理论与要物合同规则。但也有理论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最为债权合同的赠与合同是一个完整的意思表示,在未有违反社会福利等条件下已经于成立时生效,而转移所有权仅是物权合同的成立于生效要件,因此从这个观点出发当事人间关于赠与的意思表示合意(合同)已经自成立时生效了。

与此对应,普通法上的合同规范因为受“对价原则”的牵制,一般认为纯粹的赠与合同(未附条件的赠与)没有强制执行力,也就是说仅仅是“君子协议”,因此即使赠与人转移所有权给受赠人,他仍然可以在对方未达到取得时效的时间内要回标的物;但为防止赠与人滥用此项权利并保护受赠人合理的信赖利益,衡平法引入了“允诺禁反悔”与“财产禁反悔”制度来付与一定条件下无偿赠与合同以强制执行力。

综上所述,赠与的合同形式要看具体的标的和合同签订的法律依据,赠与为一种要物合同是对法律片面理解造成的,要正确理解赠与行为就要全面的看赠与是发生在怎样的情况下的,双方当事人对赠与行为有着怎样的利益。赠与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法律的形式制定合同,这就需要本站的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审核合同的法律效力。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衢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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