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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有哪些内容

保管合同有哪些内容
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寄存人暂行让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若无约定则推定为无偿合同,即双方需要明确约定保管费是多少,如果没有约定则是无偿的保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责任承担方面,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保管人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在有偿与无偿的情况下,保管人责任的大小有区别,无偿情况下赔偿责任较小。最后,保管合同保管人在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享有留置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百六十九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百七十一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百七十九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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