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的证据通常包括: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前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及经过关、停、并、转、分立、歇业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或相关证明。
(二)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保管合同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保管合同的协议;
2、书面证明或小件的标志物等保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