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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第37条规定是什么?

职工与公司之间的工作关系主要是依靠签订合同的行为来维持的,但是签订期间总是因为某些纠纷没有法律依据而不能得到解决,所以国家就制定了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相关的手段来规制相关争议。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劳动合同第37条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第37条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争议的解决

为了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按照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完善。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协商——调解——仲裁——特定小额案件和劳动标准案件一裁终局,其他案件提起诉讼的基本程序处理。其中,协商和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选择进行的,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而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具体来说,发生劳动争议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3)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消除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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