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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个人所得税是怎么交纳的

用人单位在与员工就竞业限制做出了约定之后,同时还需要约定清楚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那竞业限制补偿金作为员工收入的一部分,自然也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那按照规定竞业限制补偿个人所得税是怎么交纳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竞业限制补偿个人所得税是怎么交纳的

由于《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就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纳税,国家并未出台配套政策予以明确,因此有了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观点: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的规定,将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观点:应以《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和《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7号)作为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缴纳个税的依据。

评析至今为止,“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尚处于法律适用真空地带。笔者认为,对税收处理的盲点事项,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参照与此款项立法精神最为相近款项的税收政策来处理。

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1]15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可以计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中,按上述两个文件计征个人所得税呢?这可从对相关政策的梳理中得出答案。

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对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个税缴纳问题予以明确,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又联合出台了财税[2001]57号文件对[1999]178号文件予以补充。由于在上述两个税收文件制定时,劳动法律法规并无"竞业限制补偿金"概念,故两文件中未明确提及经济补偿收入中包括“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财税[2001]57号文件中,对经济补偿收入的范围作了开放式规定,不仅包括经济补偿金,还包括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该规定为类似事项的税收适用提供了依据。为此,“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可作为经济补偿金中的“其他补助费用”。而且,采用“工资、薪金”项目对“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计算个税,既可避免取得较少补偿金并未能再次就业的劳动者承担过重的税收负担,同时,由于“工资、薪金"项目是超额累进税率,也能对获得较高补偿金的劳动者适用高税率,实现税收公平。

需要先看员工获得的补偿金数额究竟有多少,并不是只要获得了竞业限制补偿的就一定要交纳个税,这也是有一定的标准。实践中,只有取得的竞业限制补偿达到了规定标准的,那才需要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