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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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付代缴个人所得税

代付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我们接触的最多的其实也就是每个月的工资收入扣税了。当然,我国现在规定的个税起征点为5000元,也就是说在工资收入达到了这个标准之后,那么对于超过的部分才会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些劳动者的工资没有扣税,但有些却又被扣税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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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大家一下,代付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该怎么进行分录?

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情况:第一,职工自己承担个人所得税,企业只负有扣缴义务;第二,企业既承担税款,又负有扣缴义务。举例说明如下:
  第一,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扣缴该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
  例1:企业为职工顾某发放9月份工资3600元。税款由顾某自己承担,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顾某应纳税额=(3600-800)×15%-125=295(元)。
  月末发放工资时,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工资 3600
       贷:现金 3305
           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95
        缴纳税款分录略(下同)。
  第二,企业为个人代负个人所得税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按照合同或者协议规定,纳税义务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部或部分由企业负担。这种情况通常是企业的自愿行为。二是因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赔缴。这种情况是税法对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的一种“处罚”。企业除了赔缴税款外,还需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滞纳金和罚款。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对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税款本应由个人负担。企业代纳税人负担的税款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与之相适应,企业代负的个人所得税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2:企业为职工王某发放9月份工资3200元。按协议规定,王某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承担。按照国税发[1995]065号文件的规定,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速算扣除数)÷(1-税率)   =(3200-800-125)÷(1-15%)=2676.47(元);
  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676.47×15%-125=276.47(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276.47
        贷:应付工资 276.47
     若该企业当年度税前利润总额为120000元,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列支代负本单位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30000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