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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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安置政策是什么

1.内部安置

国有企业破产安置政策是什么

内部安置即在国有企业内部或其他关联企业中安排相应工作,需要综合考虑企业需要和职工本人意愿,以双向选择为原则,在符合企业录用要求且符合职工意向选择成功后,该职工可与原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原劳动合同,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职工的工作年限由调入后的单位承继。

2.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如企业已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应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支付工资: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应根据停产停业的时间,以公示的方式向全体职工明确停止生产经营、不再到公司上班,开始待岗,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支付待岗工资。在职工待岗期间,如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应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还应考虑到职工的带薪年薪假休假与否、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支付的截止时间。

国企破产之后,如果有企业愿意接受破产国企继续生产的话,国企的职工可以考虑来到新的企业继续工作。如果不愿意继续在原单位上班,自谋出路的,企业也需要向其支付一定的安置费。有必要的话企业也可以安排员工待岗,待岗期间按照比例发放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