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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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的区别与联系

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的区别与联系
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任意清算也称自由清算,即指公司按照股东的意志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清算。此种清算一般没有先后程序规定,也无论是否能足额清偿,不能清偿的债权不因清算结束而消灭。任意清算通常适用于人合公司、无限公司。法定清算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法定清算对公司财产的清算有顺序规定,法定清算结束,公司法人资格依程序消灭。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均是法定清算。
法定清算是指按照企业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的清算。法定清算适用于各种性质的企业。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实行法定清算,因为作为综合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只负有限责任,股东之间缺少信赖关系,如果实行任意清算,债权人利益就不一定能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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