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

当前位置 /首页/公司经营/破产清算/列表

别除权行使的原则是哪些

别除权行使的原则是哪些
律师解析: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原则有:
1、破产案件受理后,别除人要行使权利,仍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在破产宣告后,别除人要行使别除权的,应向清算组提出,经清算组审查同意,由清算组清偿债权。
3、别除权应得受偿金额有争议而没有确定时,清算组应将价金单独提存。
4、别除权人请求受偿,应提交证明材料等等。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
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