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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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破产清算的优缺点是什么?

一、民企破产清算的优点是什么?

民企破产清算的优缺点是什么?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公司,大到国际集团公司,小到家庭作坊,都会存在创立、发展、辉煌、衰落、倒闭,甚至破产,这是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公司倒闭或者破产,即公司退出市场是一个很复杂的法律问题。现实生活中,许多公司都不是主动地退出,而是被动地、消极地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处罚的方式退出市场,一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从而丧失经营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的股东在解散公司的同时应当及时进行全面合理的清算,避免因此而给自己或其他股东带来损失。

公司清算的意义就在于公司清算制度是公司走向消亡十分重要的一环。其重要性在于不仅保护了股东的权益、而且保护广大债权人的权益。

二、民企破产清算的不足之处有有哪些?

但是我国破产法在确定破产管理人主体范围时,除引入符合一定资质的职业管理人以外,仍然保留了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资格,这一设置,成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最有争议的做法。批评者认为,由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是旧破产法遗留的“顽疾”,并与旧破产法中的清算组一脉相承,因此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1、缺乏独立性和中立性。由于清算组成员主要由政府机构、金融部门派员组成,在破产程序中对职工安置、社会稳定、金融机构资产保护等问题自然考虑较多,而且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行政机构的干预,难以保持独立性和中立性。

2、专业性无法保障。由于法律没有对清算组成员的专业素质提出要求,清算组成员通常是非专业人士,缺乏处理破产清算事务所需要的法律、财会、金融等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

3、缺乏职业性。由于来自行政机关和金融机构的清算组成员往往是兼任清算工作,不可能把全部时间和精力花在清算事务上,因而工作效率低下,拖延破产进程,并加大破产成本。

4、缺乏责任承担能力。由于清算组是由来自不同机构和部门的人员临时组成,其本身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而清算组成员所在的机构和部门只负责派出人员,对其人员在处置破产清算事务中的行为后果却不承担责任,而且,一旦破产程序终结,清算组即解散,也无法找到承担责任的主体。鉴于上述理由,破产法保留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规定受到各方诟病也不无道理。

综上所述,当民企破产的时候,作为职工和普通债权人,最担心的就是拿不到自己应得的那份。通过破产清算,可以有效的保护这些人的合法利益,降低企业逃避债务带来的风险。但是,我国破产清算还存在诸多问题,在民企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缺乏独立性、有时候连基本的职业性都很难保证。以上就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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