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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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清算程序

一、中外合资企业清算程序  

中外合资企业清算程序

1、 向原审批机关提交合作公司清算函。

2、 原审批机关作出清算回复。(清算开始日)

3、 董事会商议成立清算委员会。

4、 清算开始起5日内,召开清算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清算方案》。

5、 聘请清算会计师,进行财产整理、制作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6、 清算开始7日内,通知相关政府机关及交易银行。

7、 清算开始日10日内,向已知的债权人寄送申报债权的通知。

8、 清算开始日起10日以及60日内,在国家级报纸和地方级报纸各刊登一次公告。

9、 清算财产、未完结业务、履行中的合同等的处理、整理。

10、 计算应付税金。

11、清算完结审计报告。

12、完成清算报告并获得董事会的批准。

13、向原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清算报告提交10日内,注销税务、海关登记证。

14、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将剩余资产汇外境外以及关闭银行帐户。

15、税务、海关登记证注销10日内办理注销工商登记手续。

16、刊登合作公司终止公告。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章 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一百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原则上为十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合营期限也可以在三十年以上。

第一百零一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由合营各方在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中作出规定。合营期限从合营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合营各方如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审批机构报送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批复。合营企业经批准延长合营期限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一百零二条 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 合营期限届满;

(二)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 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五) 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六) 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本条(二)、(三)、(四)、(五)、(六)项情况发生,应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

审批机构批准。在本条(三)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第一百零四条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一百零五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一百零六条 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值部分视同利润,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外国合营者分得的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其出资额的部分,在汇往国外时,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一百零七条 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原审批机构,并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一百零八条 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帐册及文件应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以上就是中外合资企业清算程序和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其实并不是很复杂和麻烦,虽然看上去条款和规则很多,但只要按照相关规定施行,便很容易通过。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一定要在时限内前往税务,海关等部门注销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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