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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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自身申请破产清算

债务人自身申请破产清算

市场是检验公司发展好坏的最重要的指标,如果没有通过市场检验,公司就会破产。破产后依法律程序需要进行破产清算,清偿职工工资、公司债务等,清算完后,该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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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破产清算



  (一)
  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法律赋予了债务人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权利,但对两者提出申请的要求却是不一样的。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另一方面,如果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否则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须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要注意的是,我国暂时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破产法》适用的主体是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破产法》的程序。个人独资企业被人民法院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裁定终结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就其未获清偿的部分向投资人主张权利。


  (二)怎样申请?

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提起破产程序,都要求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这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1、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

2、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破产案件向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申请,在立案时,申请人就须提供材料证明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债权人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一是提供《清产核资年检报告》和确切的债权债务凭证,


  二是提供《终止执行裁定书》和生效的判决书。一般来说债权人是很难拿到《清产核资年检报告》,故只能起诉债务人还款,拿到终审判决后马上申请执行,在拿到《终止执行裁定书》后,再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法律规定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破产案件是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实践中,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并对债权债务金额并无要求,但由于破产案须指定管理人,所以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垫付管理人费用,在笔者所在地的深圳市中级法院,受理案件后会要求申请人先垫付管理费五万元。所以债权人申请的,事先最好了解清楚债务人的资产状况,避免未受偿还垫付了费用。


  
    (三)
  

  破产的一般流程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组织对申请进行听证调查→


  (1)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要求,或提交材料不符合人民法院的要求,限期补正→补正仍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债务人未达破产界限的,裁定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的公司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宣告破产→


  (a)处置清收破产财产→管理人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讨论→按员工债权、税务债权、普通债权的顺位清偿债务→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注销破产企业。


  (b)无财产可供分配的→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注销破产企业。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不一定是宣告破产,可以申请重整或者和解。但若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会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最终宣告债务人破产。同样,债务人不能执行和解协议或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债权人请求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后也会宣告债务人破产。

因为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如果提起破产程序,都是要求债务人要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才能被受理的。债务人如果提出了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还有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