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

当前位置 /首页/公司经营/破产清算/列表

破产无效行为是什么

破产无效行为是什么
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无效行为的一般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破产无效行为也不例外。恢复原状就是使法律关系和财产归属回复到行为发生前的状态。因此,对于破产无效行为,首先应溯及地消灭其效力,其次,对于已给付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为此,破产法设立否认权和追回权,使破产财产的管理者能够依法对破产无效行为进行矫正和追索。
破产企业有企业破产法第33条所列行为,致使企业财产无法收回,造成实际损失的,清算组可以对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TAG标签:无效 破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