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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提前到期的判例如何规定的

一、股东出资提前到期的判例如何规定的?

股东出资提前到期的判例如何规定的

公司无力还债时,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能不能加速提前到期;

出资期限仅仅是股东、公司之间对法定出资义务作出的约定,对公司债权人不产生约束力。

法律明确规定的是,在公司解散时,股东没有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出资财产,包括到期该缴未缴和未到缴纳期限的出资。

相对于破产清算,加速股东出资责任到期,公司依然存在,比解散后公司消失不强多了。何况,出资认缴本身就不等于不缴,股东出资是法定义务,只是提前而已。

当然,为降低创业门槛,公司法规定股东自由约定出资期限,但出资的义务依然存在,并且,股东不能将可约定出资期限的自由沦为转嫁公司风险的工具,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出发,股东的认缴资本还没有没有全部实缴到位前,公司正常营业期间不宜出现债务无法清偿的情况,否则,就相当于纵容股东而损害了公司债权人,注册公司时都将出资期限约定在100年,那不乱套了,最终将损害整个社会交易安全。

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

1、货币

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能否以有价证券出资的问题《公司法》没有将有价证券规定为一类出资方式,是因为大部分有价证券属于债权证券,他们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财产,都是可以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股东只有在将有价证券变现后,才能以该比款项出资。

2、实物

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有形财产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会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可以移动并不因移动而破坏其原有经济价值和物质形态的财产。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种类的实物,主要是动产,不动产属次要地位。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第二,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

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4、土地使用权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一般来说,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则依法交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出资方式,后者则是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行为。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要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公民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股东也是可以投资一定的资本来获取企业一部分股权,股东在进行出资时是可以通过货币出资,也可以通过非货币的形式进行的,如果在股东进行出资时出现了虚假出资、出资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也是会被认定是无效出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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