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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持股会指的是什么?

公司法持股会指的是什么?

公司法持股会指的是什么?

持股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内部职工股是指由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由职工个人自愿货币出资与企业用历年工资结余派给职工的股份两部分组成。这里主要阐述由职工自愿出资组成的职工持股会。

我国各地对职工持股会的规范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些共同特点:

1、职工持股会是由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组成,从事内部职工股发行、登记及管理的组织;

2、每个公司只能设立一个职工持股会;

3、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按投入持股会的资金额享有出资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4、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

5、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不得设立企业,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6、职工持股会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职工持股会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我国各地的规定并不相同,有的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即公司工会委员会)名义承担民事责任,有的登记为社团法人并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持股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内部职工股是指由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由职工个人自愿货币出资与企业用历年工资结余派给职工的股份两部分组成。这里主要阐述由职工自愿出资组成的职工持股会。

我国各地对职工持股会的规范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些共同特点:

1、职工持股会是由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组成,从事内部职工股发行、登记及管理的组织;

2、每个公司只能设立一个职工持股会;

3、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按投入持股会的资金额享有出资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4、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

5、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不得设立企业,不得用于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6、职工持股会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职工持股会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我国各地的规定并不相同,有的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即公司工会委员会)名义承担民事责任,有的登记为社团法人并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类型

新设社会团体法人

职工持股会是由公司职工自愿组成的、并经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此种形式的特点是不依赖于既有组织,而是靠新设的社会团体法人运作。北京、青海均采用此种形式。为了使职工持股会采用新设“社团法人”的形式,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特制定了《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无疑,采用“社团法人”形式的持股会,突破了有限责任公司因限制股东人数而妨碍职工投资的限制,解决了职工持股的管理问题。但是,它突破了现有的法律框架。依照《民法典》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上述的“社团法人”宜恢复其全称“社会团体法人”。因为,“社团法人”是国外民法中法人的一个类别,尚不存在于我国的法律之中。而我国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种法人,它有别于国外的社团法人。在现行的法律框架里,社会团体法人不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注:参见国务院1989年10月25日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如将其定为社会团体法人,它不能从事营利活动,又如何从事投资行为,并将其利益分配给投资者?上述职工持股会是专司投资的团体,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不宜采用社会团体法人的形式。同时,如依照上述第4点所规定的那样,职工持股会是公司的股东,职工不是公司的持股人,而是职工持股会的持股人,这样做,显然是不可能发挥职工持股的作用的,也是违背职工持股制度本意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取得】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一条 【社会团体法人的章程及组织机构】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依托工会的非法人团体

它是指由持股职工组成持股会,但不进行登记,仅作为公司的内部组织或工会下属组织。上海、江苏、安徽、甘肃、黑龙江、陕西等省市采用此种形式。尽管它们的具体做法各异,但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主要是:

1.持股会有自己的组织,包括持股职工大会、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理事长。理事长代表持股职工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2.持股会有自己的章程,对其各种关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3.持股职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注:参见《上海市关于公司设立职工持股会的试点办法》第6条;《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第20条。)

4.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持股职工通过持股会,按照投入的资金额享有出资者的权益。(注:参见《上海市关于公司设立职工持股的试点办法》第7条;《陕西省公司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第7条。)

5.职工持股会须以工会社会团体法人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注:上海市、江苏省、甘肃省、陕西省等省市的规范性文件均有此规定。)

显然,这种职工持股会不同于第一种形式。由于它没有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因此不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之列,没有独立的人格,不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是,它确有自己的章程和组织,具备团体的特征,因而是非法人团体。并且,在持股职工承担责任、持股职工退出不影响持股会地位等方面,与社团法人类似。根据国外的经验,非法人团体准用合伙之规定。(注:参见《德国民法典》第54条、《瑞士民法典》第62条。)由此,此类职工持股会不依赖其他组织是可以运作职工持股的。但是,现在我国采用此种形式的职工持股会,并未适用我国关于合伙的规则,而是依托公司的工会。并且,一方面,职工持股会以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职工持股会的行为却要由公司工会承担民事责任。无疑,这两种“承担责任”的关系并未揭示清楚。并且,职工持股会需以工会社会团体法人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也与“自己责任原则”相冲突。如果说,将这种职工持股会形式径直理解为工会直接操作,则与现行法律有更大冲突。因为,工会不能进行营利活动。此外,采用第一种职工持股会形式的流弊,将同样在本类职工持股会中出现。

企业法人形式

山西省是职工持股会采用企业法人形式的代表。为在企业中建立企业法人形式的职工持股会,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山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起草并经山西省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定通过,颁布了《山西省企业职工合股基金会设立登记暂行办法》。依此办法,合股基金会制度的要点是:

1.合股基金会是职工自愿组织起来的、以投资盈利(应为“营利”)为目的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管理的经济组织。

2.合股基金会成员以投入的资金为限享受资产受益、重大决策等权力,对基金会承担有限责任,合股基金会对公司以投入的资本享有股权并承担有限责任。

3.合股基金会只能在本企业改造为公司时作为公司的股东,不得从事任何其他经营活动。

4.合股基金会成员只与合股基金会及其代理人有权利、义务关系,而与公司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5.合股基金会可设立理事会,理事由全体合股职工选举产生。理事长为合股基金会代表人,是参加公司的股东代表。不设理事会的,可选举一人为合股基金会的代表人。

6.合股基金会理事会或代表人负责收集职工投资,向职工开发收据,从公司分取红利并及时向合股职工分配股利,财务手续可委托企业财务办理。

7.职工股权已达合股基金会总额10%以上时,可退出合股基金会,经股东会同意转为自然人直接股东。

8.合股基金会接受企业的领导和监管。

9.合股基金会须向公司改组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上述表明,合股基金会作为经济组织,其与投资的基金会成员之间的关系类似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并且,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才能成立,实际上是作为企业法人对待的。就职工投资的自主性而言,将职工持股的管理机构采取企业法人的形式,也是无可非议的。但是,投资的职工完全与公司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则不可能实现职工对公司利益的认同感,也不可能激发职工对公司的关心与热爱之情。同时,职工退出基金会,要经股东会即由基金会和与基金会平等的其他股东共同决定,也于公司法的法理不通。再者,基金会作为股东与其投资的企业是两个商事主体,为什么要由企业管理和监督基金会呢?这些,无疑是合股基金会的制度设计者必须解决的法律上的难题。

综上所述,公司法中规定了职工是可以成立持股会来保护自己手中合法获得的公司股权的,但是因为职工所能够拥有的公司股权往往都是比较零散而对公司的运营不会起很大的作用和影响,所以就有必要成立组织来归拢所有的职工职权以成为一股较大的力量。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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