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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新设合并登记所需提供的文件有哪些

企业法人新设合并登记所需提供的文件有哪些
1、合并各方注销,设立一个新的企业法人;
2、至少在报纸上登载合并公告三次,且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满90天;
3、合并各方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合并各方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订立合并协议
企业法人设立登记需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2、合并各方订立的合并协议,以及合并各方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3、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附资产评估报告);
5、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投资者)资格证明;
6、新设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和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新设企业法人的住所使用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法人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