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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包括保险法吗,保险法的特征是什么样的?

我国保险的种类可以说类目还是比较的多的,这就导致部分人不能很好的对法律的类目进行区分,当前部分人总是认为公司法与保险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当然也有人认为它们之间并没有任何包含的关系,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包括保险法吗,保险法的特征是什么样的?

公司法包括保险法吗,保险法的特征是什么样的?

一、公司法包括保险法吗

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可见公司法并不包含有保险法。

二、保险法的特征是什么样的

1、技术性

保险业应收保险费总额与应付保险金总额不是保险公司人为的主观决策,而是根据大数法则对进行保险的危险进行概率测算,并最终实现收支总体平衡的科学决策。保险制度就是以此数理计算为基础构筑起来的一种技术结构。如保险法中的补偿原则、保险费不可分原则等,均体现了不可忽视的技术性。

2、社会性

保险是集合多数社会成员,共同分担少数成员因遭遇危险所受经济损失,最终保障社会成员生活安定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的一种社会制度。以全社会的力量来消除少数成员遭遇的危险,是保险的基本宗旨。因此,一方面,保险法特别关注对保险参加人的利益的保护,以定型条款限制保险合同,防止保险人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损害处于弱者地位相对方的利益;在另一方面,保险法严格限制保险人的主体资格及破产,并确立保险利益,确保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3、强制性。一方面,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及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规定了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保险人免责条款无效。另一方面,保险法对保证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保险资金的运用、保险公司的接管等确立了强制性规范。此外,为实现特定的社会政策,〈保险法〉之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还突破了保险自愿的原则,强制要求特定的行业、特种财产必须加入保险。

其实这两个法律在我国都是属于民商法部门的法律,这两个法被分在了商法当中,而且可以说是两个平行的法律分支,并不存在什么包含与被包含的问题,而且保险法有其自身独特的特点是不能被公司法所吸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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