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

当前位置 /首页/公司经营/经营管理/列表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书应当包括哪些条款?

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书应当包括哪些条款?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书应当包括哪些条款?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书应当写明下列条款:

其一、公司名称。

其二、公司的经营范围及场所。

其三、公司股东的情况。

其四、注册资本。

其五、出资情况。

其六、出资期限。

其七、转让出资以及变更出资的相关规定。

其八、公司的组织管理体制。

其九、公司的财务管理体制。

其十、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

其十一、违约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如果是各方自愿订立的股东协议书,并且协议书的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的,则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订立协议书,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从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双方协议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作为一种能够明确彼此权利与义务、具有约束力的凭证性文书,协议书对当事人双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约性,它能监督双方信守诺言、约束轻率反悔行为,它的作用,与合同基本相同。

三、公司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

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两者之间毕竟在法律性质上、效力范围上、修改程序上等有根本的区别:

1、从法律性质上讲,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必备性法律文件,缺少公司章程则公司不能成立;股东协议并非公司设立的必备性法律文件,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股东协议,其他的公司均不要求股东协议是必备的法律文件。

2、从效力范围上讲,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不仅对公司本身、全体股东有约束力,同时,还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具有约束力。根据合同法规定的相对性原理,股东协议仅对在该协议上签字的股东具有约束力,根本不能约束公司本身,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更是无约束力。

3、从修改程序上讲,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除第一次制定公司章程时要求一致同意外,在公司成立后,修改公司章程,并不要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而是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多数决原则”来制定和修改的,只要修改符合章程的约定,对少数不同意的股东也同样具有约束力。股东协议只能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东协议的制定和修改必须是全体股东完全一致同意才可以,否则,就是无效的。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当股东出现出资责公司章程与公司设立协议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

(1)在我国,法律对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公司的组织形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在设立协议方面,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区别对待,对有限责任公司放松国家干预、对股份有限公司强化国家干预。而公司章程则是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法定要件

(2)性质不同

设立协议一般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作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形成,其内容更多地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和要求,就设立协之而言,需要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则;而公司章程则是要式法律文件,公司法对章程的内容有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必须按公司法的规定制定。

(3)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也不同

从效力的范围来看,由合同或协议的相对性决定,设立协议既由全体发起人订立,调整的是发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只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公司章程调整的则是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等的法律关系,其中股东都受章程的约束。

从效力的期间来看,设立协议调整的是公司设立过程的法律关系,因而它的效力期间是从设立行为开始到设立过程终止,公司的成立即意味着设立协议因履行终止;而公司章程的效力则及于公司成立后及其存续期间,直至公司完全终止。

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书实质上作为合同的一种类型,需要包括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具体需要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公司的注册资金、公司的经营地址与经营范围、公司的出资期限、公司的出资方式、股东的权利义务、公司的相关体制等条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协议有效,股东协议不同于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