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

当前位置 /首页/公司经营/经营管理/列表

定向可转债发行条件

条件是:
其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募足;
其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未处于继续状态;
其三,未违反本法规定,满月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证券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定向可转债发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