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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的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

一、未注册的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

未注册的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

未注册的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未注册的公司,股东股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都不受法律保护。公司转让股权生效条件是:

1、股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2、公司依法设立,股东有权处分股权;

3、记名股票转让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4、无记名股票转让后,股东应当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

二、注册公司需准备哪些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协议转让的股份数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转让股份的每股个及股权转让金总额;

3、转让股份的交割日(股权转让让协议正式生效后方可进行);

4、股权转让金支付方式。

5、出让方的义务;

6、受让方的义务;

7、协议的生效日;

8、出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9、股权转让完成后,双方对上市公司的变动计划;

10、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条款;

11、保密条款;

12、争议解决方式;

13、违约责任;

四、成为股东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1、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认定股权或股东资格的首要标准。由于出资行为是一种事实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该真实意思表示,自然不应认定为股东。由于意思表示实为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缺乏直接判决和审查的可操作性,因而,能够反映该真实意思表示的外在证据在认定股东资格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此类证据主要有:公司设立前关于投资约定的内部协议、签署的章程、相关股东的证词等。另外,假如当事人实际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如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等,从该外在行为也可以推定出其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2、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是必要前提和物质基础,是确认股权和股东资格的重要标准。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和其他要求其补足出资,并且拒绝其行使股东权利或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其股东资格。当然,未出资的股东在依法进行了补投资后,仍然可以恢复其股东权利。

3、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确认受公司章程约束。

5、获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综上所述,在公司依法设立的情况下,股东才能依法转让本人的股权,股东转让股权时要先召开股东大会,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后,还需要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在公司注册过程中,任何股东不能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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