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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不执行公司法43条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制定的最终目的主要还是为了统一规范公司的运营状况,所以无论如何,公司法的总体原则还是公司在自主经营的时候,可以适当的灵活多变。因为我国公司法当中不可能全面的概括公司在经营的时候实际遇到的问题,所以有些法条可能有些公司并不能具体的执行。就比如小编下面为大家介绍的,地方不执行公司法43条是怎么规定的?

地方不执行公司法43条是怎么规定的

一、地方不执行公司法43条是怎么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共有四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股东作为股东会的成员,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会议是股东表达自己意志的场所。股东会决定有关事项,由股东提出自己的意见,表达自己的意志。

二是股东在股东会上有表决权。股东的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投资人地位对公司的有关事项表示自己同意、不同意或放弃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是表决权的行使原则上依本条的规定,按照各出资人的投资比例确定。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体现的是资本的本质,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四是为体现公司自治的原则,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可以例外处理,公司章程如果规定另外的行使表决权的方式,也是合法的。这样规定体现了公司法的灵活性,给予公司章程以更大的自治权。

二、《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的职责有哪些?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召开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总人数不足本法所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国公司法第43条当中是规定的是,股东的决定权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来进行的,但是与此同时也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当中有着其他规定的话,也可以不遵守公司法第43条当中的规定。所以说地方不执行公司法43条这也是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的,有些地方不执行公司法第43条的内容,这并不违法,公司还是要结合实际状况,也不能一板一眼的按照公司法当中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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