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取得证明材料和不能取得证明材料分别该怎么做 法录帮 经营管理 9.69K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TAG标签:人员 材料 审计 公司经营 经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