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有哪些
公司法监事会职权有:
(一)查公司财务,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
(二)对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四)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
(五)可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可以在股东年会上提出临时提案;
(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八)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董事会的职权有: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