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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性质有哪些特点?

公司法的专门法规是约束各个企业的法规。它对于公司的经营活动、管理权利、组织活动等进行了规范。公司法性质有哪些特点?公司法有多种双重性质的特点,可同时管理国内公司和涉外公司,和其他法规一样具有强制性,会对公司犯罪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以下是公司法性质相关分析:

公司法性质有哪些特点?

一、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内外的组织关系,公司法作为组织法,具体包括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清算,公司的章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公司是财产的组织形式,公司法还就公司财产的构成、股东参与公司利益的分配等作出规定。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体,要从事各种管理、交易活动。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机构的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同时对股票债券的发行、转让等行为进行规范。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公司法调整公司组织活动,就必须对参与公司活动的各种主体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公司法除规定实体内容外,还就保障权利实现、追究法律责任等程序法内容作出规定。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1)公司法中的规定,即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但强制性的占大多数。公司法是商法的组成部分,属于私法范畴,但私法活动的主体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规范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2)公司法体现了国家干预的原则。因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不纯粹是个人私事而是与整个社会想联系的,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国家通过立法干预,是为了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促进稳定经济秩序。

(3)公司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公司应严格按公司法规定运行和经营,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法也体现了经济民主的原则,对公司不是一味强制。在不违反法律精神、社会利益的情形下,公司仍有许多自主性权利。《公司法》中有许多任意性条款。对这些条款,公司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放弃适用。是选择适用还是放弃适用,可以由公司章程作出具体规定。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公司法是国内法,要为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保护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服务;同时公司法又是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涉及到的重要法律之一。公司要加入国际市场竞争而需要遵守国际商业惯例和规则;我国要吸引外资,为外国公司直接进入国内市场创造条件。对这些问题的规定,就使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

《公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其他部分法规自由度较高。同时具有实体法律的功能和规范法律程序的作用,保护国内公司时在涉外案件中也可起作用。公司法可配合各个公司章程一起使用,前提是公司章程未和公司法冲突。关于公司法规,有具体纠纷可以咨询本站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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