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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扩股过程中关于募股不足问题有什么规定

增资扩股过程中关于募股不足问题有什么规定
依照《公司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86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制作招股说明书;而《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换言之,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招股说明书是要约邀请,投资人认购股份是要约,承诺权操之于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公司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87条进一步规定,招股说明书上应载明“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预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销所认股份的说明”。
以此而论,如果股份有限公司预期未募足股份,将失去承诺的权利,投资人有权撤销所认股份。所以,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时,必须考虑募股不足问题。解决的办法之一是在招股说明书中说明,如果出现募股不足,将由现有股东兜底,以增加投资人认购股份的信心,确保增资扩股成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应载明“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预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销所认股份的说明”。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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