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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不托管的风险大吗?

一、私募基金的风险

私募基金不托管的风险大吗?

1、 法律地位风险

私募包括两类,一是私募股权投资,一是私募证券投资。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它与股票的“公开发行”相对;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

客观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字,的确给人一种非法或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感觉,但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融资只是表明其是在公开市场之外进行的募集资金的行为,并不是非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确,它是完全合法并受到监管部门认可和支持的。

“私募基金”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为其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的法规规范仍然不足,为了吸引客户,大多地下私募基金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金安全、保证年收益率等,这种既非合伙又非投资的合同在本质上类似非法集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书面合同,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

2、 合同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

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目标企业谈判的核心成果是投资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缔约不能的法律风险;二是谈判过程中所涉及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保密的法律风险;三是缔约不当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严格而言不属于合同法律风险,而是附随义务引起的法律风险。

3、 操作风险

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三是各类以投资公司名义出现的、与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方式相同的投资机构,而这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

虽然我国私募基金的运作与现有法律并不冲突,但在实施过程中又缺乏具体的法规和规章,导致监管层与投资者缺乏统一的观点和做法,部分不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都将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

4、 退出机制中的法律风险

目标企业股票发行上市通常是私募股权基金所追求的最高目标。股票上市后,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在经过一段禁止期之后即可售出其持有的企业股票或者是按比例逐步售出持有的股票,从而获取巨额增值,实现成功退出。上市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上市,另一种是买壳上市。直接上市的标准对企业而言还相对过高,因此我国企业上市热衷于买壳上市。

表面上看,买壳上市可以不必经过改制上市程序,而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上市目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财务公开和补交欠税等监管,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壳资源大多数“不干净”,债务或担保陷阱多,职工安置包袱重,如果买壳方没有对“壳”公司历史做出充分了解,没有对债权人的索债请求、偿还日期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而产生的一些负债等债务问题做出充分调查,就会存在债权人通过法律的手段取得上市公司资产或分割买壳方己经取得的股权,企业从而失去控制权的风险。

回购退出方式(主要是指原股东回购管理层回购)实际上是股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受让方是目标企业的原股东。有的时候是企业管理层受让投资方的股权,这时则称为“管理层回购”。以原股东和管理层的回购方式的退出,对投资方来说是一种投资保障,也是使得风险投资在股权投资的同时也融合了债权投资的特点,即投资方投资后对企业享有股权,同时又在管理层或原股东方面获得债权的保障。

回购不能也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主要法律风险。表现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入时的投资协议中回购条款设计不合法或者回购操作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二、中国民生银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民生银行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规有序开展,保护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依据《商业银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以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券商理财、保险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设立的产品不适用本办法。私募投资基金根据其投资方向,可以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包括“股权+证券”投资的混合型私募投资基金、另类私募投资基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是指我行作为托管人,与私募投资基金签署托管协议,依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要求,安全保管私募投资基金资产、办理基金名下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对托管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收取托管费的银行中间业务。

第四条 中国民生银行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遵循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周到的托管服务。

第五条 我行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与客户签订托管协议,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六条 我行作为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违法违规的私募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原则上不得在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职责之外,出具任何例外性文件。

第七条 我行各经营机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按照总行资产托管部有关行内制度流程进行申报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由总行资产托管部制定。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在办理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通过上述内容的介绍,大家就可以轻易的知道私募基金不托管的风险大吗这一问题,上述内容中小编先整理了私募公司基金的各种风险,大家可以看出这些风险极有可能发生,下面的以民生银行的私募基金托管的管理办法为例,介绍了私募基金托管的好处,通过这样一对比,就可以知道私募基金不托管的风险一定会比托管过的基金风险更大,因此,为例大家的财产安全,大家一定要对购买的私募基金进行银行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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