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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变更时间的限制是什么?

一、股东名称变更时间的限制是什么?

股东名称变更时间的限制是什么?

股东名称变更时间的限制是30天的时间,股权转让后,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股权转让登记有时效限制,申请时间是自股权转让后30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二、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5、其他分类。例如,退股是基于司法权而发生的,具有强制性,可被视为一种强制转让。

在日常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对于公司管理等相关的事情可能并不是特别的清楚,如果说公司的股东想要转让自己的股权,那么之后肯定是需要变更公司股东的名称,还有就是关于股权证相关的情况,都是需要在当地的市场监督等管理部门来进行变更登记的,一般是需要在股权转让完成之后的30天时间之内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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