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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一个公司内,尤其是股份制公司,都有着一定数量的股东,以保障公司的资金来源。而股东对于公司的相关事宜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定的影响。公司的股东资格的认定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而且需要根据相应的法律依据。那么公司法中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下面小编将为您介绍。

公司法中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与股东资格认定有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二、与股东资格认定有关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与股东资格认定有关的“公司文件”

股东姓名或名称是认定股东资格的最重要的依据,但是,很多文件中均有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而这些文件在认定股东资格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又是不一致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章程、(二)出资证明书、(三)股东名册、(四)商事登记文件、(五)股权转让协议、(六)公司股票、(七)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是认定公司股东资格的主要证据和核心依据。

我国的公司法对于公司的相关注意事项和权利的分配做了比较详细的介绍和解释,对于股东的资格认定也有一定的标准。在公司法中股东资格认定有着明确的记录和指示,因此股东作为公司的一员,需要为公司利益着想,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更不能违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