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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特别法人是指哪些

一、民法总则规定的特别法人是指哪些?

《民法典》规定的特别法人是指哪些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具体解释如下:

第九十七条,有独自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二、法人的特征

1、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

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依法独自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4、独自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成立的条件有: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自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制度当中的法人就是分成一般法人和特别法人,特别法人跟一般法人也很好区别,因为特别法人实际上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造福于国家、人民及维护社会经济正常发展的。但不同的法人组织,成立的要求也都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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