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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组织机构是怎么规定的

一、外资企业组织机构是怎么规定的?

外资企业组织机构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其组织机构可以采取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即设立董事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外资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下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外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也可以组成股东会,作为外资企业的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等重大问题,由股东会选举董事,再组成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管理机构的设置、聘请经理等。具体采用哪一种组织机构,要在申请书中说明。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无法履行其职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职权。

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第二十条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其职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职权。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没有强行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所以,在设立外资企业时,设立申请书当中应该写清楚企业内部设立的组织机构,外资企业内部的组织机构跟国内的这些公司,不是必须要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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