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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的类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有一个公司(吸收方)存续,而其他公司(被吸收方)解散。所谓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在合并各方均归于消灭的同时。另外创设出一个新的公司。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新设分立是指将一个公司分割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丧失法人资格。派生分立是指将原公司的一部分财产或营业分出去成立一个或几个新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

合并分立的类型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