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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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的权利义务

合伙合同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合伙协议签订人根据实际情况自由约定,没有特殊的限制。
合伙人的权利主要有:
(1)共有财产权,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而非合伙人个人所有;
(2)合伙经营权,重大事务由全体合伙人作出决定,合伙企业的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
(3)利润请求权;合伙人的义务主要有:
(1)出资义务,按照合伙合同实际缴付的出资;
(2)承担合伙事务的义务。

合伙合同的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四)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五)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九)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