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事由 法录帮 合伙联营 2.83W 大中小设置文字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TAG标签:企业 解散 公司经营 合伙 事由 合伙联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