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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怎样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怎样规定
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属于《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关于股权出质规定的调整范围,可以作为质权的标的,但其出质需要履行特殊程序。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出质的规定主要见于以下两个规定:
一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二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外经贸法发第267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可以依据《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