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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子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子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其设立条件本该和其他独立法人一样,但是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和联系,使得子公司的设立条件必然和一般的法人组织有所不一样。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子公司,母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通过,其次,应当由母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子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母公司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母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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