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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1、我国法律中规定,公司设立时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分为内外两种:
内部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并对其他已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外部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在未足额出资的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出资不实的股东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股东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3、对股东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范围仅限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不包括后来的入股股东。
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补足出资额和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的责任。当出资不实的股东的个人财产无法补足未出资的出资额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以及在出资后抽逃出资的行为。对股东出资不实行为目前我国公司法理论界很多人采用的是股东瑕疵出资的概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