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律师解答

新三板挂牌协议转让

新三板挂牌协议转让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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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转系统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最早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随着新三板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将逐步形成由主板、创业板、场外柜台交易网络和产权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