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收购律师解答

资产被收购职工安置补偿

资产被收购职工安置补偿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当然,确定补偿数额还是和当事人协商确定最好,这样不会因此产生补偿纠纷。一般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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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安置职工


国有企业改制要区别情况、分类安置职工。

(一)鼓励改制企业最大限度地留用原企业职工。其中,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留用原国有企业职工占到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并依法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享受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含5年)的职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实行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人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规定提留费用后,由改制企业负责管理,按规定给内退人员发放生活费并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凭有效证件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间的失业保险金。

(四)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改制企业应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本人自愿终止劳动合同的,可终止劳动合同,并对其剩余的产假工资、哺乳期待遇一次性发放。

(五)对伤病残职工,应根据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级别,按规定分流安置。其中,移交改制企业管理的,由原企业按规定提留有关费用后,移交改制企业负责管理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