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联营律师解答

民法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

民法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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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关于合伙的规定

在我国,合伙分为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和合伙企业。

根据《民法通则》30至35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由合伙人按照厨子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人合伙是指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联合体。根据《民法通则》52条,法人合伙必须是由法人组成的联合体,该联合体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而合伙企业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