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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关于物业合同违约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西安市关于物业合同违约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西安市关于物业合同违约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目前在物业管理这一块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亟待立法完善,物业公司实际上是要为各位业主服务的,而不能处于管理者的地位,实际上,物业公司有义务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当中的条款,物业公司没有做到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二、物业合同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

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而发生的责任。违约即是指当事人违反其约定的义务。因此,违约责任以存在合同义务为前提。

2、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违约当事人一方依法应承担违反合同的不利后果,这种后果为财产性的。因此,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而不能是非财产责任。

3、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因违约责任以合同义务存在为前提,而合同义务只能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不为合同义务人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在下面两种情况下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特定当事人就是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当然,当事人一方违约可能是因第三人的行为或者上级机关的行为造成的,但于此情形下也应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可以在承担责任后以债务的形式向第三人或上级机关追偿。

(2)业主用租约或其他形式约定由租户或非业主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而租户或非业主使用人却不按时交纳,造成了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的拖欠,物业管理公司自然要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找业主承担未按时交费的违约责任,业主也只有先承担违约责任后,再追讨租户或非业主使用人。

4、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违约责任不同于侵权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的责任形式,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损失的计算方法等。

综上所述,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一般可以写明违约责任的条款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但若按照计算方式得出的违约金过高或是过低的,可以向法院请求适当减少或者降低。无论如何一旦签订了合同,还是要以遵守合约为先,尽量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