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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书面解除租赁合同的效力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出租人书面解除租赁合同的效力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一,出租人书面解除租赁合同的效力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一)一方严重违反租赁合同,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仅是对违反租赁合同方的惩罚,也是尽量减少损失的一种补救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

(二)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在允许的合理延长时间内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无法履行,致一方损失并继续扩大损失。

(三)因发现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规定的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且不可抗拒的事件。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由于这种情形的产生,导致一方或双方的损失,如不及时解除合同,损失将会继续扩大。

(五)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六)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解除合同。”

(七)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转租、出借、抵押、拆解、转让。

二、如何解除租赁合同

(一)单方解除的程序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合同法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规定:

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巧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合同的效力问题需要当事人满足一定的条件后才可以处置,但是需要自己积极的协商处理,只要自己的问题复杂化,自己的事情解决不仅不会有着简单的处理程序,对于自己时间上浪费,以及相关的费用的支出,会有不少的消极影响,自己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