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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年限缩水是否构成欺诈

土地年限缩水是否构成欺诈
根据规定,土地使用权从国家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起开始计算,70年为住宅土地使用权一次出让的最长期限,商业用地则为40年。考虑到从拿地、开工建设,到销售、交付使用的流水周期,购房者实际拥有的土地使用期限相应减少也是情理之中,然而,一些楼盘动辄缩水10年、20年,显然已经超出了正常范围,这往往是由于开发商捂盘搁置、资金紧张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更重要的是目前尚缺乏土地年限与商品房的联动定价机制,不言而喻,土地出让金属购房款的一部分,土地使用期限理应在房价上有所体现,同样的房产,剩余年限越长,使用价值越大,价格越高,反之,剩余年限缩水,价格也应相应下调,但现实中,年限与房价的关系体现的并不明显,购房者还要为无形中损失的土地使用年限白白埋单,显然不合理。
法律依据:《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四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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