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律师解答

房屋质量的交接处理

房屋达到交付条件后,就面临与购房者交接的问题。由于建好的房屋往往与购房者原先预想的模样有一定的差异,交接时就容易出现矛盾。有些购房者认为,房屋虽然进行了验收,但是存在面积差异、质量问题、装修问题等,拒不进行交接。实际上,只要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提交了合同规定的证明文件(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其提供的房屋就已符合交付条件,购房者就应当与开发商办理交接手续。即使购房者拒绝办理交接手续,该房屋之风险仍将于交房期限届满后转由购房者自行承担。

房屋质量的交接处理

因此,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要求提供交房所需证明文件,则购房者有权拒绝接收;如果开发商能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无论购房者是否认可该房屋,均应办理交接手续,并可于交接手续办理后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购房者应当注意,对交付的房屋存在疑问时,应通过有关机构、采取合法途径进行解决,在没有任何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与开发商“硬碰硬”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甚至有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一条

【瑕疵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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