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律师解答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规定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规定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规定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60日,最长不超过90日。

1、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和撤销情形分别作了规定。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违法和表决内容违反章程属于决议可撤销情形,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超过该规定期限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2、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议内容违法属于决议无效情形,公司法未对股东提起决议无效诉讼的期限作出限制规定,因此,对于股东要求确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不受60日的诉讼时效限制。

3、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该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股东应自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可就股权收购事宜与公司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股东依据该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其起诉期限应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至90日届满。股东逾期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诉讼主体有哪些?

原告应当是公司股东。如果股东因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形而无法继续诉讼,则不会导致原告资格的丧失,可根据诉讼终止的相关程序确定诉讼继受人。隐名股东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需要首先确定是否具有股东身份。

被告应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综合上面所说的,损害股东的利益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法律条款,只要造成严重的后果就可以走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但前提一定要在诉讼的时效之内,如果超过了时间法院就不会再受理,而且在处理之前就可以多方面的收集相关的证据,这样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