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律师解答

如何认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如何认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二条规定了因承包人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承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一般情况下,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
(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
(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 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 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 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