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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公共维修基金谁承担?

购房者在购房之后会被告知交纳一项费用,这项费用就是房改房公共维修基金,多数人从来没有听过这项费用,也不知道这项费用各有什么作用,可以从这项费用的公共二字中看出该项费用并不隶属于任何一个个人,而是隶属于所有业主,所以下面就让本站小编来告诉大家房改房公共维修基金有哪些法律规定吧。

房改房公共维修基金谁承担?

一、房改房维修基金谁承担

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房屋维修基金申请使用的条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三、房改房买卖的方式

1、按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其房屋的占有、使用、处置的权利全部归产权人所有,不需经过原产权单位同意就可处置。但其房产证上有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和以成本价购买等记载,因此在进行转让时,须补交一定的费用,否则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按照现行规定,成本价房改房可选择两种补交费用的方式:

(1)直接上市交易,由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按照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产权人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

(2)产权人也可先将成本价房改房变为商品房后再行上市交易,具体操作是由其按照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后,向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改局申请办理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变为商品房后,再次交易时,售房款除税费外,收益全部归产权人所有。

2、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标准价房改房的价格低于成本价房改房),其房屋的占有、使用、处置的权利全部归产权人所有,取消了需经原产权单位同意方可处置的规定,以及收益须按一定标准和原产权单位分成的规定(除非在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目前唯一的限制就是原产权单位在同等价格下具有优先购买权。与成本价房改房类似,标准价房改房的产权证上也有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和以标准价购买等记载,因此在进行转让时,也须补交一定的费用,否则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按照现行规定,标准价房改房可选择两种补交费用的方式:

(1)产权人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并扣除按当年房改成本价6%(适用于城近郊八区,远郊十个区县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计算的价款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人个人所有。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按照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

(2) 产权人也可以向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申请按当年房改成本价的6%补交房价款后,按照房改成本价的有关政策上市出售,即与成本价房改房的交易方式一样。

综上所述,房改房公共维修基金不是为了个人的利益而存在,而是为了所有业主的利益而存在,在物权法中,业主对小区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那么也应当承担维修的义务,但是又不能让一部分人交纳公共部分的维修费用,那么,房改干公共维修基金的存在就很有必要了。这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所有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而存在的费用。